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2686899号“华太能源 HUATAI ENER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351号
2023-01-28 00:00:00.0
申请人:成都华太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贺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86899号“华太能源 HUATAI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99792号“华太建材”商标、第56908611号“华太智慧”商标、第12122215号“华太药业 HUATI PHARMACY及图”商标、第7953051号“华太超市”商标、第62655531号“华太集团”商标、第9772730号“太华 TAIHUA TOOWA.CC”商标、第22104352号“华肽”商标、第10061933号“环图 HUANTU及图”商标、第43928378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六尚处于宽展期内,其续展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在呼叫及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华太”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会计;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会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保定贺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86899号“华太能源 HUATAI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99792号“华太建材”商标、第56908611号“华太智慧”商标、第12122215号“华太药业 HUATI PHARMACY及图”商标、第7953051号“华太超市”商标、第62655531号“华太集团”商标、第9772730号“太华 TAIHUA TOOWA.CC”商标、第22104352号“华肽”商标、第10061933号“环图 HUANTU及图”商标、第43928378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六尚处于宽展期内,其续展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在呼叫及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华太”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会计;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会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