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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85976号“何氏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471号
2023-06-25 00:00:00.0
异议人: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宅龙
异议人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宅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3385976号“何氏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何氏净”指定使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0174号“何氏及图”、第60969015号“何氏净”、第60683541号“何氏金不换”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个人用除臭剂;美白牙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85976号“何氏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宅龙
异议人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宅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3385976号“何氏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何氏净”指定使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0174号“何氏及图”、第60969015号“何氏净”、第60683541号“何氏金不换”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个人用除臭剂;美白牙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85976号“何氏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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