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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899437号“三只驴 毛驴麻辣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63341号
2023-12-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0899437 |
申请人:李龙
委托代理人:菩勤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99437号“三只驴 毛驴麻辣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99150号“三傻毛驴”商标、第37233106号“Three Donkeys”商标、第37218086号“三只小驴”商标、第19358806号“三只小驴及图”商标、第22126128号“三只毛驴SANZHIMAOLV及图”商标、第15918578号“三顾毛驴HYGL及图”商标、第36708627号“毛驴假期”商标、第17772155号“毛驴假期”商标、第24930507号“毛驴送花”商标、第372041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显著识别文字相近,与引证商标十在图形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菩勤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99437号“三只驴 毛驴麻辣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99150号“三傻毛驴”商标、第37233106号“Three Donkeys”商标、第37218086号“三只小驴”商标、第19358806号“三只小驴及图”商标、第22126128号“三只毛驴SANZHIMAOLV及图”商标、第15918578号“三顾毛驴HYGL及图”商标、第36708627号“毛驴假期”商标、第17772155号“毛驴假期”商标、第24930507号“毛驴送花”商标、第372041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显著识别文字相近,与引证商标十在图形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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