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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29393号“思科威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3349号
2020-11-12 00:00:00.0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博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博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4329393号“思科威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科威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名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99023号“思科”、第3999026号“思科系统及图”、第6936303号“思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有关网络通讯、管理和操作本地和广寛范围网络的书籍”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翻译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3999024号“思科”、第5605135号“CISCO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329393号“思科威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博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博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4329393号“思科威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科威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名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99023号“思科”、第3999026号“思科系统及图”、第6936303号“思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有关网络通讯、管理和操作本地和广寛范围网络的书籍”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翻译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3999024号“思科”、第5605135号“CISCO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329393号“思科威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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