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140405号“蝶戏蛟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064号
2024-11-15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彦祺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彦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40405号“蝶戏蛟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蝶戏蛟龙”指定使用于第1类“感光纸;未加工环氧树脂;肥料;防火制剂;食品工业用果胶;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40498号“龙牌”、第50360238号“龙牌防水宝”、第19872944号“龙牌”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的“建筑工业用黏合料”、第17类的“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和第6类“轻钢龙骨”商品上的“龙牌”商标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40405号“蝶戏蛟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彦祺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彦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40405号“蝶戏蛟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蝶戏蛟龙”指定使用于第1类“感光纸;未加工环氧树脂;肥料;防火制剂;食品工业用果胶;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40498号“龙牌”、第50360238号“龙牌防水宝”、第19872944号“龙牌”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的“建筑工业用黏合料”、第17类的“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和第6类“轻钢龙骨”商品上的“龙牌”商标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40405号“蝶戏蛟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