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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940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6460号
2022-09-14 00:00:00.0
申请人:上海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传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940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4326113号“智喜车Z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0040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0810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985620号“ZHIXU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191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757372号“Z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438850号“中润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2375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杭州传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940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4326113号“智喜车Z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0040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0810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985620号“ZHIXU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191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757372号“Z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438850号“中润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2375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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