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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1826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453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索艾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索艾克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1826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运动手表;女士手表;手表专用盒;机械手表;户外用手表;全自动手表;手表带;手表自动上弦器;手表表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0171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制盒;钟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826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索艾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索艾克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1826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运动手表;女士手表;手表专用盒;机械手表;户外用手表;全自动手表;手表带;手表自动上弦器;手表表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0171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制盒;钟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826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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