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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91492号“茶π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3623号
2018-01-10 00:00:00.0
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91492号“茶π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18787号“同龄人TORING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81799号“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47606号“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41718号“俊特财富 利有源 信无限 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7318743号“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海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杂志(期刊)等商品以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木纹纸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π”与引证商标二“π°”、引证商标三“π”和引证商标五的“π”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91492号“茶π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18787号“同龄人TORING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81799号“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47606号“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41718号“俊特财富 利有源 信无限 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7318743号“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海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杂志(期刊)等商品以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木纹纸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π”与引证商标二“π°”、引证商标三“π”和引证商标五的“π”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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