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2015036号“無比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43676号
2021-05-25 00:00:00.0
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015036号“無比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12号“无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8267号“无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00765号“无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05175号“无比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148630号“无比养生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986232号“無比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裁定书、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审理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六不予核准注册,故引证商标四、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無比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构成文字“无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乳糖;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杀虫剂;补药;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卫生巾;医用敷料;牙填料”四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此四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卫生巾;医用敷料;牙填料”四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015036号“無比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12号“无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8267号“无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00765号“无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05175号“无比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148630号“无比养生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986232号“無比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裁定书、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审理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六不予核准注册,故引证商标四、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無比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构成文字“无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乳糖;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杀虫剂;补药;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卫生巾;医用敷料;牙填料”四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此四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卫生巾;医用敷料;牙填料”四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