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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53769号“领道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204号
2024-11-21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步健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步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053769号“领道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领道驼”指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包、钥匙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687号、第34028215号“CAMEL”商标,第34034316号、第3470904号、第4321155号、第4321156号、第63377142号、第63381925号“骆驼”商标,第4584312号“骆驼CAMEL”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书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较大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53769号“领道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步健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步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053769号“领道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领道驼”指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包、钥匙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687号、第34028215号“CAMEL”商标,第34034316号、第3470904号、第4321155号、第4321156号、第63377142号、第63381925号“骆驼”商标,第4584312号“骆驼CAMEL”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书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较大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53769号“领道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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