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10453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7450号
2018-01-15 00:00:00.0
申请人:奥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53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066745号“图形”商标、第6552042号“LETG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已有多件“AJ”系列商标获得注册,并获得“奥龙”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设计合同、“奥龙”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荣誉证书、资质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等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差异较大,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53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066745号“图形”商标、第6552042号“LETG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已有多件“AJ”系列商标获得注册,并获得“奥龙”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设计合同、“奥龙”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荣誉证书、资质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等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差异较大,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