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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874327号“PALACE ENDLESS”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1439号
2025-01-27 00:00:00.0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宁波大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491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原被异议人第66874327号“palace endless”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31161158号“palace”商标、第36599009号“palace”商标、第36913718号“palace”商标、第42097674号“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原被异议人在同一天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数十件与原异议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抄袭意图明显,且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不予注册决定、无效宣告裁定等;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献;原异议人商标申请信息;原被异议人商标列表;原被异议人企业信息;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palace endles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61158号“palace及图”、第36913718号“palac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首饰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palace”,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原异议人称原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874327号“palace endless”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能证明申请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抢注原异议人的在先商标。原异议人恶意提起异议,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数量没有超出自用范畴。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和证据,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8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字母组合“palace”,且含义未形成显著区别,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者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被异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491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原被异议人第66874327号“palace endless”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31161158号“palace”商标、第36599009号“palace”商标、第36913718号“palace”商标、第42097674号“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原被异议人在同一天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数十件与原异议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抄袭意图明显,且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不予注册决定、无效宣告裁定等;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献;原异议人商标申请信息;原被异议人商标列表;原被异议人企业信息;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palace endles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61158号“palace及图”、第36913718号“palac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首饰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palace”,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原异议人称原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874327号“palace endless”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能证明申请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抢注原异议人的在先商标。原异议人恶意提起异议,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数量没有超出自用范畴。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和证据,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8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字母组合“palace”,且含义未形成显著区别,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者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被异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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