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544061号“琥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71852号
2024-12-19 00:00:00.0
申请人:杭州琥珀百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44061号“琥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42002号、第12544569号、第13732689号、第52160910号、第12891141号、第52012808号、第37674191号、第647158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自行车曲柄;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毂;自行车车把;自行车车架;自行车车轮;自行车车座;自行车;自行车轮圈”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八在“机车;自行车打气筒;手推车;雪橇(运载工具);空中运载工具”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目前在异议程序中。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字母组合的含义易引证商标二、五、六、八显著识别文字在含义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八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44061号“琥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42002号、第12544569号、第13732689号、第52160910号、第12891141号、第52012808号、第37674191号、第647158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自行车曲柄;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毂;自行车车把;自行车车架;自行车车轮;自行车车座;自行车;自行车轮圈”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八在“机车;自行车打气筒;手推车;雪橇(运载工具);空中运载工具”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目前在异议程序中。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字母组合的含义易引证商标二、五、六、八显著识别文字在含义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八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