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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937251号“QEY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10号
2025-02-06 00:00:00.0
异议人:浙江格亚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阳市启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格亚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揭阳市启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937251号“QE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EY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782084号“GEYA”、第70034178号“GEYA ELE”、第61339618号“格亚电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传感器;互感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37251号“QE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阳市启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格亚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揭阳市启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937251号“QE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EY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782084号“GEYA”、第70034178号“GEYA ELE”、第61339618号“格亚电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传感器;互感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37251号“QE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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