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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82451号“景康养仲”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85号
2025-02-12 00:00:00.0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阳市大宛医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阳市大宛医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82451号“景康养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景康养仲”指定使用于第29类“干食用菌;牛肉清汤汤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5614号、第36999383号“仲景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食用动物骨髓;火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逆序可读为“仲养康景”,且“仲景”二字突出显示,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2451号“景康养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阳市大宛医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阳市大宛医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82451号“景康养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景康养仲”指定使用于第29类“干食用菌;牛肉清汤汤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5614号、第36999383号“仲景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食用动物骨髓;火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逆序可读为“仲养康景”,且“仲景”二字突出显示,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2451号“景康养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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