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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44318号“SUPII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532号
2024-11-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4044318 |
异议人一:上海松野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耕耘知识产权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竖牌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松野湃科技有限公司、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竖牌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044318号“SUPI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IINE”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贵金属制丝线(首饰)”、第18类“伞;牵引动物用皮索;钱包(钱夹)”、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第26类“花彩装饰(绣制品);丝边;头发装饰品”、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第14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537136号“SUPREME”、第58080900号“SU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上海松野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18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002827号“SURPINE”、第35003848号“SURPINE”、第60497718号“SURPI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5类“服装;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第28类“滑雪板;雪鞋;体育活动器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第18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779066号“SUPREME”、第34537071号“SU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裘皮;旅行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上海松野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25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003848号“SURPINE”、第60497718号“SURPI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滑雪板;雪鞋;体育活动器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002827号“SURPINE”、第60499799号“SURPINE”、第60499829号“SURPI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防水服;冲浪服;脖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第25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380212号“SUPREME”、第34537070号“SU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裤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上海松野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26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002827号“SURPINE”、第35003848号“SURPINE”、第60497718号“SURPI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5类“服装;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第28类“滑雪板;雪鞋;体育活动器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第26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537058号“SUP”、第34537058A号“SU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服装褶边;发带;胸针(服装配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该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SUP”,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该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上海松野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35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002827号“SURPINE”、第35003848号“SURPINE”、第60497718号“SURPINE”、第60476112号“SURPINE”、第60497748号“SURPI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25类“服装;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第28类“滑雪板;雪鞋;体育活动器械”、第35类“会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2492316号“SURPIN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提供外贸信息;商品进出口代理;产品销售信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第35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3170108号“SUPREME”、在先注册第34537063号“SUP”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上海松野湃科技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44318号“SUPII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耕耘知识产权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竖牌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松野湃科技有限公司、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竖牌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044318号“SUPI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IINE”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贵金属制丝线(首饰)”、第18类“伞;牵引动物用皮索;钱包(钱夹)”、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第26类“花彩装饰(绣制品);丝边;头发装饰品”、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第14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537136号“SUPREME”、第58080900号“SU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上海松野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18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002827号“SURPINE”、第35003848号“SURPINE”、第60497718号“SURPI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5类“服装;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第28类“滑雪板;雪鞋;体育活动器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第18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779066号“SUPREME”、第34537071号“SU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裘皮;旅行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上海松野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25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003848号“SURPINE”、第60497718号“SURPI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滑雪板;雪鞋;体育活动器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002827号“SURPINE”、第60499799号“SURPINE”、第60499829号“SURPI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防水服;冲浪服;脖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第25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380212号“SUPREME”、第34537070号“SU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裤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上海松野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26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002827号“SURPINE”、第35003848号“SURPINE”、第60497718号“SURPI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5类“服装;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第28类“滑雪板;雪鞋;体育活动器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第26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537058号“SUP”、第34537058A号“SU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服装褶边;发带;胸针(服装配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该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SUP”,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该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上海松野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35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002827号“SURPINE”、第35003848号“SURPINE”、第60497718号“SURPINE”、第60476112号“SURPINE”、第60497748号“SURPI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25类“服装;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第28类“滑雪板;雪鞋;体育活动器械”、第35类“会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2492316号“SURPIN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提供外贸信息;商品进出口代理;产品销售信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第35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3170108号“SUPREME”、在先注册第34537063号“SUP”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上海松野湃科技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44318号“SUPII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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