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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23212号“药帮彩”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764号
2025-04-08 00:00:00.0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芳桐信息咨询服务(长春)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芳桐信息咨询服务(长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023212号“药帮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帮彩”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87400号“药邦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3212号“药帮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芳桐信息咨询服务(长春)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芳桐信息咨询服务(长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023212号“药帮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帮彩”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87400号“药邦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3212号“药帮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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