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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69627号“米澜印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8159号
2025-05-16 00:00:00.0
申请人:上海米之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永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绍兴欧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9日对第74169627号“米澜印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米兰壁纸”、“MILAN”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同行业和市场中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495478号“米兰壁纸”商标、第14124799号“MILAN”商标、第69846740号“橙饰米兰”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装饰材料行业的从业者,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商号相近的商标,其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申请人曾对被申请人其他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上述商标案件中已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在其他类似案件中亦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宣传照片、门店照片、被申请人官网截图、名下商标信息、相关裁判文书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3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3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已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在第35类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已申请注册。诸引证商标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为装饰材料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9日,其营业范围为“批发、零售装饰材料、墙布、壁纸;生产、加工墙布、纺织品;墙纸版本设计制作”。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7件商标,集中在第27类壁纸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诸如“凯特欧雅”、“江南艾仕”、“丝言丝语”、“西特丽”等与同行业他人知名商标、商号相近的商标。其中,被申请人第33292925号、第33272858 号“米澜印象”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而宣告无效,且经一审诉讼程序维持上述裁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米澜印象”与引证商标三“橙饰米兰”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局认为,本案中,由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集中在第27类壁纸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7件商标。作为装饰材料行业的从业者,除“米澜印象”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凯特欧雅”、“江南艾仕”、“丝言丝语”、“西特丽”等与同行业他人知名商标、商号相近的商标。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永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绍兴欧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9日对第74169627号“米澜印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米兰壁纸”、“MILAN”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同行业和市场中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495478号“米兰壁纸”商标、第14124799号“MILAN”商标、第69846740号“橙饰米兰”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装饰材料行业的从业者,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商号相近的商标,其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申请人曾对被申请人其他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上述商标案件中已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在其他类似案件中亦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宣传照片、门店照片、被申请人官网截图、名下商标信息、相关裁判文书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3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3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已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在第35类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已申请注册。诸引证商标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为装饰材料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9日,其营业范围为“批发、零售装饰材料、墙布、壁纸;生产、加工墙布、纺织品;墙纸版本设计制作”。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7件商标,集中在第27类壁纸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诸如“凯特欧雅”、“江南艾仕”、“丝言丝语”、“西特丽”等与同行业他人知名商标、商号相近的商标。其中,被申请人第33292925号、第33272858 号“米澜印象”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而宣告无效,且经一审诉讼程序维持上述裁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米澜印象”与引证商标三“橙饰米兰”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局认为,本案中,由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集中在第27类壁纸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7件商标。作为装饰材料行业的从业者,除“米澜印象”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凯特欧雅”、“江南艾仕”、“丝言丝语”、“西特丽”等与同行业他人知名商标、商号相近的商标。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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