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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1311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243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保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保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41311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腰带;围巾;服装;婴儿全套服;防水服;游泳衣;袜;手套(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0974687号“图形”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85884号、第10974762号、第14453127号“图形”、第10974845号“老人头LAORENTO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1311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保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保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41311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腰带;围巾;服装;婴儿全套服;防水服;游泳衣;袜;手套(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0974687号“图形”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85884号、第10974762号、第14453127号“图形”、第10974845号“老人头LAORENTO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1311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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