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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577962号“之吻KEIS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557号
2025-02-20 00:00:00.0
异议人一:卫斯巧克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好时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瑞香
异议人卫斯巧克力公司、好时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瑞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7577962号“之吻KEI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之吻KEIS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糖果;巧克力;甜食;食品用糖蜜”等。异议人卫斯巧克力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78515号“WEIS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糖果;天然或人造冰”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好时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81055A号“好时之吻KISS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巧克力;糖果;甜食;饼干;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81055号“好时之吻KISS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64603号“KISSE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巧克力制品;糖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字母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577962号“之吻KEI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好时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瑞香
异议人卫斯巧克力公司、好时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瑞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7577962号“之吻KEI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之吻KEIS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糖果;巧克力;甜食;食品用糖蜜”等。异议人卫斯巧克力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78515号“WEIS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糖果;天然或人造冰”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好时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81055A号“好时之吻KISS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巧克力;糖果;甜食;饼干;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81055号“好时之吻KISS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64603号“KISSE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巧克力制品;糖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字母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577962号“之吻KEI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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