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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81496号“金凤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087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华区江梓尼伦商贸部
异议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成华区江梓尼伦商贸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81496号“金凤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凤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朗姆酒(酒精饮料);麦芽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61241号“疯谷”、第64740985号“丰谷金品”、第954107号“丰谷”、第6835249号“谷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丰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81496号“金凤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华区江梓尼伦商贸部
异议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成华区江梓尼伦商贸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81496号“金凤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凤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朗姆酒(酒精饮料);麦芽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61241号“疯谷”、第64740985号“丰谷金品”、第954107号“丰谷”、第6835249号“谷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丰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81496号“金凤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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