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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82139号“CD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7053号
2020-05-26 00:00:00.0
申请人:科姆德卡森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82139号“CD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50643号商标、第7980193号商标、第8004182号商标、第29668563号商标、第80042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用耳塞、潜水用耳塞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游泳用耳塞、潜水用耳塞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泳用耳塞、潜水用耳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82139号“CD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50643号商标、第7980193号商标、第8004182号商标、第29668563号商标、第80042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用耳塞、潜水用耳塞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游泳用耳塞、潜水用耳塞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泳用耳塞、潜水用耳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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