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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22498号“长寿 长寿巴马 LONGEVITY BA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03354号
2022-01-07 00:00:00.0
申请人:巴马国际旅游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中北富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22498号“长寿 长寿巴马 LONGEVITY BA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951号“长寿及图”商标、第3321459号“长寿及图”商标、第14996023号“长寿体育”商标、第11664072号“长寿园CHANGSHOUYUAN及图”商标、第33039376号“长寿屋”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具有特殊的含义和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第16715001号“巴马 长寿巴马 LONGEVITY BAMA及图”商标相同,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群组相同,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全类注册的相关文件、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源保护及开发管理条例、申请人“长寿巴马”品牌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棋、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门球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纸牌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运动用球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国际象棋等、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跑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塑料跑道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之“巴马”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长寿”与“巴马”组合,并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西中北富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22498号“长寿 长寿巴马 LONGEVITY BA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951号“长寿及图”商标、第3321459号“长寿及图”商标、第14996023号“长寿体育”商标、第11664072号“长寿园CHANGSHOUYUAN及图”商标、第33039376号“长寿屋”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具有特殊的含义和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第16715001号“巴马 长寿巴马 LONGEVITY BAMA及图”商标相同,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群组相同,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全类注册的相关文件、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源保护及开发管理条例、申请人“长寿巴马”品牌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棋、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门球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纸牌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运动用球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国际象棋等、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跑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塑料跑道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之“巴马”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长寿”与“巴马”组合,并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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