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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89875号“福兰蔻 FULANKO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5767号
2021-06-15 00:00:00.0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盼盼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盼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589875号“福兰蔻 FULANK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兰蔻 FULANKOU”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窗帘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汉字“兰蔻”,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对异议人“兰蔻LANCOME”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89875号“福兰蔻 FULANK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盼盼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盼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589875号“福兰蔻 FULANK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兰蔻 FULANKOU”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窗帘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汉字“兰蔻”,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对异议人“兰蔻LANCOME”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89875号“福兰蔻 FULANK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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