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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25182号“OLD RED BOO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41710号
2023-11-30 00:00:00.0
申请人:小红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百岁天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60825182号“OLD RED BOO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9411238号“LITTLE REDB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19522号“小红书 XIAOHONGSH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945963号“小红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误导消费者。二、被申请人主营业务包含商标代理,且有多个关联公司均是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三、被申请人利用其业务优势,在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小红书”明知的情况下,反复摹仿申请人商标、恶意进行注册,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关联公司证明;2、小红书品牌介绍报道、小红书品牌及企业发展报道;3、申请人企业荣誉证书;4、“小红书”APP在各大应用商店的下载、评论情况;5、小红书企业赞助情况;6、被申请人信息及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6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娱乐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函授课程;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教育信息;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私人健身训练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但初步审定并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43类组织表演(演出)、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计7枚商标,商标名称均为“OLD RED BOOK”。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OLD RED BOOK”与引证商标一“LITTLE REDBOOK”及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小红书”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私人健身训练服务;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关联性,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故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百岁天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60825182号“OLD RED BOO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9411238号“LITTLE REDB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19522号“小红书 XIAOHONGSH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945963号“小红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误导消费者。二、被申请人主营业务包含商标代理,且有多个关联公司均是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三、被申请人利用其业务优势,在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小红书”明知的情况下,反复摹仿申请人商标、恶意进行注册,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关联公司证明;2、小红书品牌介绍报道、小红书品牌及企业发展报道;3、申请人企业荣誉证书;4、“小红书”APP在各大应用商店的下载、评论情况;5、小红书企业赞助情况;6、被申请人信息及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6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娱乐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函授课程;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教育信息;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私人健身训练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但初步审定并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43类组织表演(演出)、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计7枚商标,商标名称均为“OLD RED BOOK”。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OLD RED BOOK”与引证商标一“LITTLE REDBOOK”及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小红书”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私人健身训练服务;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关联性,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故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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