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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921467号“耀铭豪 YUMINHO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2721号
2025-03-10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耀铭豪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21467号“耀铭豪 YUMINHO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38630号商标、第9249473号商标、第16563101号商标、第6494902号商标、第36279207号商标、第5208140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21467号“耀铭豪 YUMINHO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38630号商标、第9249473号商标、第16563101号商标、第6494902号商标、第36279207号商标、第5208140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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