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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43366号“呗叻牛 TOBEBU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68318号
2024-12-30 00:00:00.0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小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9日对第67743366号“呗叻牛 TOBEBU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6166384号“BULL”商标、第56733037号图形商标、第33530485号“GONG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复制。三、被申请人申请大量商标,与知名品牌构成近似,且商标类别覆盖等无关联性。被申请人利用争议商标攀附申请人知名度,属于不正当手段,不具有正当使用目的,具有囤积恶意,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会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公司介绍、知识产品管理体系认证及企业文化活动等;
2、公司企业、品牌、法人代表、产品销量荣誉证书及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证明;
3、引证商标四、五认定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证明;
4、产品目录、审查、包装、销售图片、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
5、行业协会出具销售证明;
6、审计报告;
7、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图片;
8、广告支出情况审计报告;
9、维权记录;
10、商标申请统计;
11、相关公众熟知商标受保护材料;
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
13、其他参考案例;
14、其他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被申请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属于企业需要正当申请注册,不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没有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扰乱经济秩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等服务上,经异议,于2023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先申请及注册或者在先申请在第36类保险咨询等服务上、第9类插头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商评字[2011]第11191号争议裁定书中确认,在第5670835 号“公牛博士”商标申请日(2006年10月20日)之前引证商标四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商标驰字〔2018〕105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五在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为相关公众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双方商标区分,不致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虽然由我局审理查明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五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经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熟知,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所属行业等方面存在区别,并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公牛GONGNIU及图”、“公牛BULL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难谓复制、摹仿。即使考虑申请人商标的客观知名度情况也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该项主张。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小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9日对第67743366号“呗叻牛 TOBEBU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6166384号“BULL”商标、第56733037号图形商标、第33530485号“GONG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复制。三、被申请人申请大量商标,与知名品牌构成近似,且商标类别覆盖等无关联性。被申请人利用争议商标攀附申请人知名度,属于不正当手段,不具有正当使用目的,具有囤积恶意,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会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公司介绍、知识产品管理体系认证及企业文化活动等;
2、公司企业、品牌、法人代表、产品销量荣誉证书及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证明;
3、引证商标四、五认定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证明;
4、产品目录、审查、包装、销售图片、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
5、行业协会出具销售证明;
6、审计报告;
7、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图片;
8、广告支出情况审计报告;
9、维权记录;
10、商标申请统计;
11、相关公众熟知商标受保护材料;
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
13、其他参考案例;
14、其他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被申请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属于企业需要正当申请注册,不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没有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扰乱经济秩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等服务上,经异议,于2023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先申请及注册或者在先申请在第36类保险咨询等服务上、第9类插头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商评字[2011]第11191号争议裁定书中确认,在第5670835 号“公牛博士”商标申请日(2006年10月20日)之前引证商标四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商标驰字〔2018〕105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五在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为相关公众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双方商标区分,不致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虽然由我局审理查明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五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经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熟知,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所属行业等方面存在区别,并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公牛GONGNIU及图”、“公牛BULL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难谓复制、摹仿。即使考虑申请人商标的客观知名度情况也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该项主张。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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