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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128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49531号
2022-04-27 00:00:00.0
申请人:深圳美丽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128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97252号“潜水艇SUBMA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602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81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529901号“潜水艇SUBMA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195133号“潜水艇SUBMA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802246号“SHENQIAN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四、五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六协商商标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仅保留第14类“项链;项链吊坠;小饰物(首饰)”商品,放弃其余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3类“洗面奶;化妆品;香水”商品、第14类“项链;项链吊坠;小饰物(首饰)”商品、第21类全部商品、第35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五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二、六并未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在03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化妆品;香水”被驳回商品上提出明确的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被驳回商品提出明确的复审请求,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被驳回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香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化妆品;香水”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14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主张仅保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项链;项链吊坠;小饰物(首饰)”商品,放弃其余商品,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被驳回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项链;项链吊坠;小饰物(首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项链;项链吊坠;小饰物(首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项链;项链吊坠;小饰物(首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项链;项链吊坠;小饰物(首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03类“洗面奶;化妆品;香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3类其余被驳回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在14类“项链;项链吊坠;小饰物(首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其余被驳回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在21类及第35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128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97252号“潜水艇SUBMA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602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81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529901号“潜水艇SUBMA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195133号“潜水艇SUBMA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802246号“SHENQIAN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四、五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六协商商标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仅保留第14类“项链;项链吊坠;小饰物(首饰)”商品,放弃其余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3类“洗面奶;化妆品;香水”商品、第14类“项链;项链吊坠;小饰物(首饰)”商品、第21类全部商品、第35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五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二、六并未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在03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化妆品;香水”被驳回商品上提出明确的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被驳回商品提出明确的复审请求,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被驳回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香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化妆品;香水”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14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主张仅保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项链;项链吊坠;小饰物(首饰)”商品,放弃其余商品,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被驳回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项链;项链吊坠;小饰物(首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项链;项链吊坠;小饰物(首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项链;项链吊坠;小饰物(首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项链;项链吊坠;小饰物(首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03类“洗面奶;化妆品;香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3类其余被驳回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在14类“项链;项链吊坠;小饰物(首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其余被驳回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在21类及第35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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