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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8696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62726号
2025-03-14 00:00:00.0
申请人:上海紫蝶薇姿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69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07558号“泓泉蝶 SPRING D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87178号“阿克客皮乃客 AK KIPEN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2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深圳市泓泉蝶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已被注销,已经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深圳市泓泉蝶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主体资格,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新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一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69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07558号“泓泉蝶 SPRING D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87178号“阿克客皮乃客 AK KIPEN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2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深圳市泓泉蝶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已被注销,已经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深圳市泓泉蝶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主体资格,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新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一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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