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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47085号“李氏神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7700号
2019-03-21 00:00:00.0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李氏神农柑普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47085号“李氏神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53821号“李氏凯农LISHIKAI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李氏神农”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李氏凯农”均由四个汉字横向排列组成,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47085号“李氏神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53821号“李氏凯农LISHIKAI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李氏神农”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李氏凯农”均由四个汉字横向排列组成,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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