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3789341号“三分锵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243号
2024-11-14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智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秀丽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曹秀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789341号“三分锵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分锵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伏特加酒;威士忌;清酒(日本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927号“汾字牌 汾”、第43462075号“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文字中的“三分”,与引证商标“汾”字型相近,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人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9341号“三分锵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智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秀丽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曹秀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789341号“三分锵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分锵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伏特加酒;威士忌;清酒(日本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927号“汾字牌 汾”、第43462075号“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文字中的“三分”,与引证商标“汾”字型相近,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人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9341号“三分锵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