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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40768号“五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8052号
2018-03-05 00:00:00.0
申请人:广州五羊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40768号“五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4444958号“五羊牌 WUYANG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于2016年9月29日被申请撤销。申请人恳请中止本案的审查,待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撤销案审查完毕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四在“服装;游泳衣”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跑鞋(带金属钉);帽;袜;皮带(服饰用);领带”,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商标局还引证了第1366075号“五羊 WUYANG及图”商标、第1665381号“五羊 WUYANG及图”商标、第17186052号“五羊”商标、第103167号“五羊 中国制造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与申请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浴帽”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手套(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防水服”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跑鞋(带金属钉)”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男女鞋(内外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五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显著识别的文字“五羊”呼叫、含义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浴帽”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40768号“五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4444958号“五羊牌 WUYANG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于2016年9月29日被申请撤销。申请人恳请中止本案的审查,待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撤销案审查完毕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四在“服装;游泳衣”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跑鞋(带金属钉);帽;袜;皮带(服饰用);领带”,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商标局还引证了第1366075号“五羊 WUYANG及图”商标、第1665381号“五羊 WUYANG及图”商标、第17186052号“五羊”商标、第103167号“五羊 中国制造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与申请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浴帽”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手套(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防水服”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跑鞋(带金属钉)”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男女鞋(内外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五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显著识别的文字“五羊”呼叫、含义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浴帽”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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