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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380332号“YA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93284号
2019-08-06 00:00:00.0
申请人:YARA INTERNATIONAL ASA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0332号“YA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43097号商标、第22543727号商标、第10810415号商标、第12910250号商标、第12910250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异议申请书(光盘形式 )作为主要证据。
在第9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图形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YARA”与引证商标一“YARA”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YARRA”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体探测器、压力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色谱柱、色谱仪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分析、化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城市规划、工程绘图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化学分析、化学研究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气体探测器、压力计等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0332号“YA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43097号商标、第22543727号商标、第10810415号商标、第12910250号商标、第12910250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异议申请书(光盘形式 )作为主要证据。
在第9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图形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YARA”与引证商标一“YARA”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YARRA”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体探测器、压力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色谱柱、色谱仪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分析、化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城市规划、工程绘图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化学分析、化学研究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气体探测器、压力计等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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