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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07547号“九牡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720号
2025-05-07 00:00:00.0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东沃卫浴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东沃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607547号“九牡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牡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家用电水壶;冷却装置和机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537500号、第18775856号“九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水龙头;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07547号“九牡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东沃卫浴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东沃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607547号“九牡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牡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家用电水壶;冷却装置和机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537500号、第18775856号“九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水龙头;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07547号“九牡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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