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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09208号“昆仑霞姐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948号
2024-12-27 00:00:00.0
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和田圣果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和田圣果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609208号“昆仑霞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昆仑霞姐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62553号、第6422025号“昆仑山”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09208号“昆仑霞姐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和田圣果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和田圣果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609208号“昆仑霞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昆仑霞姐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62553号、第6422025号“昆仑山”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09208号“昆仑霞姐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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