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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28262号“蚂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4915号
2025-05-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22928262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亚信安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28262号“蚂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8634号决定,于2024年0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其提供的部分媒体报道、部分所获荣誉、宣传材料、广告发布合同、知乎等网络论坛相关信息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1月04日至2024年01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信息传送”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我局决定:第22928262号第38类“蚂蚁”商标在“1.信息传送;2.电报业务;3.电话通讯;4.计算机终端通讯;5.电子邮件传输;6.电信信息;7.光纤通讯;8.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电视播放;2.新闻社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2292826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蚂蚁(ANT)”“蚂蚁金服(ANTFINANICAL)”是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的金融科技品牌。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核定服务上被投入了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是针对申请人及“ANT”“蚂蚁”系列商标进行恶意注册的不正当竞争主体,其针对申请人的18件“ANT”“蚂蚁”系列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属于恶意撤销,是滥用商标撤销制度、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变更登记情况;
2.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
3.部分媒体对“蚂蚁金服”的部分报道;
4.媒体对支付宝的相关报道材料;
5.支付宝所获部分荣誉证明材料;
6.支付宝行业地位的证明;
7.(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447号行政判决书;
8.商评字[2015]第0000039577号《关于第9052496号“刷付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9.2014-2023年间“蚂蚁金服(ANTFINANICAL)”“蚂蚁(ANT)”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材料;
10.“蚂蚁金服(ANTFINANICAL)”“蚂蚁(ANT)”品牌的宣传广告合同;
11.媒体关于“蚂蚁金服(ANTFINANICAL)”“蚂蚁(ANT)”品牌的新闻报道;
12.“蚂蚁”品牌参加第六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的新闻报道;
13.“蚂蚁”微信公众号和官网新闻平台的详细情况;
14.2023年4月7日,“清华大学与蚂蚁集团签约”新闻的发布与转载;
15.2023年8月29日,“泸州老窖和蚂蚁集团战略合作,涵盖产业金融、数字营销等五大领域”新闻的发布与转载;
16.2024年3月05日,“蚂蚁集团入选《全球百强创新机构》”新闻的发布与转载;
17.2024年01月31日,“上海市政府与蚂蚁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新闻的发布与转载;
18.2023年12月28日,“蚂蚁集团联合上海仁济医院,开源国内首个医疗专科推理数据集”新闻的发布;
19.湖南亚信安慧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和官网信息;
20.湖南亚信安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信息;
21.第66432460 号、第66439928 号“ANTDB”商标的异议决定书;
22.答辩人第45855816 号、第45851541 号、第45847621 号“ANTDB”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答辩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重复的不再列举):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商标档案信息;
3.“蚂蚁”微信公众号的部分截图;
4.“蚂蚁”音视频通信服务的产品介绍;
5.蚂蚁集团与递四方速递关于数据可信流转服务的合作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注册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申请注册,2018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报业务”等服务上,2020年6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给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新闻报道、产品介绍、合作介绍等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综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亚信安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28262号“蚂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8634号决定,于2024年0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其提供的部分媒体报道、部分所获荣誉、宣传材料、广告发布合同、知乎等网络论坛相关信息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1月04日至2024年01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信息传送”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我局决定:第22928262号第38类“蚂蚁”商标在“1.信息传送;2.电报业务;3.电话通讯;4.计算机终端通讯;5.电子邮件传输;6.电信信息;7.光纤通讯;8.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电视播放;2.新闻社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2292826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蚂蚁(ANT)”“蚂蚁金服(ANTFINANICAL)”是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的金融科技品牌。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核定服务上被投入了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是针对申请人及“ANT”“蚂蚁”系列商标进行恶意注册的不正当竞争主体,其针对申请人的18件“ANT”“蚂蚁”系列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属于恶意撤销,是滥用商标撤销制度、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变更登记情况;
2.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
3.部分媒体对“蚂蚁金服”的部分报道;
4.媒体对支付宝的相关报道材料;
5.支付宝所获部分荣誉证明材料;
6.支付宝行业地位的证明;
7.(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447号行政判决书;
8.商评字[2015]第0000039577号《关于第9052496号“刷付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9.2014-2023年间“蚂蚁金服(ANTFINANICAL)”“蚂蚁(ANT)”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材料;
10.“蚂蚁金服(ANTFINANICAL)”“蚂蚁(ANT)”品牌的宣传广告合同;
11.媒体关于“蚂蚁金服(ANTFINANICAL)”“蚂蚁(ANT)”品牌的新闻报道;
12.“蚂蚁”品牌参加第六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的新闻报道;
13.“蚂蚁”微信公众号和官网新闻平台的详细情况;
14.2023年4月7日,“清华大学与蚂蚁集团签约”新闻的发布与转载;
15.2023年8月29日,“泸州老窖和蚂蚁集团战略合作,涵盖产业金融、数字营销等五大领域”新闻的发布与转载;
16.2024年3月05日,“蚂蚁集团入选《全球百强创新机构》”新闻的发布与转载;
17.2024年01月31日,“上海市政府与蚂蚁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新闻的发布与转载;
18.2023年12月28日,“蚂蚁集团联合上海仁济医院,开源国内首个医疗专科推理数据集”新闻的发布;
19.湖南亚信安慧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和官网信息;
20.湖南亚信安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信息;
21.第66432460 号、第66439928 号“ANTDB”商标的异议决定书;
22.答辩人第45855816 号、第45851541 号、第45847621 号“ANTDB”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答辩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重复的不再列举):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商标档案信息;
3.“蚂蚁”微信公众号的部分截图;
4.“蚂蚁”音视频通信服务的产品介绍;
5.蚂蚁集团与递四方速递关于数据可信流转服务的合作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注册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申请注册,2018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报业务”等服务上,2020年6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给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新闻报道、产品介绍、合作介绍等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综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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