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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53334号“丫喜喜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41649号
2024-02-23 00:00:00.0
申请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穗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对第16953334号“丫喜喜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双喜”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在电压力锅、电炊具等家电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673318号“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108号“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92898号“双喜电器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00523号“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92085号“好太太双喜 HAOTAITAISHUANG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9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被申请人还大量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包括“穗皇奔腾”、“厶长城”、“虋爱妻”、“厶双喜”等。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占用了商标公共资源。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企业介绍材料;
2、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3、申请人产品的广告宣传材料;
4、申请人产品的销售合同及票据材料;
5、申请人的“双喜”系列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经无效,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双喜”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先包含文字“喜喜”、“喜”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3、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立设计而成,其注册合理合法,不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情形,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产品发货清单及产品图片材料。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向申请人发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湛江喜红集团穗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17年10月13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器、电炊具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7月27日止。2020年6月16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穗皇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太阳能集热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公告于2021年12月20日发布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广东穗皇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湛江喜红集团穗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共计40件商标,主要涉及第7类、第9类、第11类、第21类商品类别,包括第16953334号 、第30447047号 、第30434443号 、第30434763号 、第71495426号 “丫喜喜丫”商标,第41366183号 “厶囍厶”商标,第41364359号 “厶双喜”商标,第9485317号、第10093624号、第13932804号 “穗皇扬子 SHYANGZI”商标,第10093750号 “扬子穗皇”商标,第38464709号、第34911518号、第46291633号“虋爱妻”商标,第21221194号 “穗皇奔腾”商标,第45675044号、第55820683号、第55811975号 “王上皇”商标,第42296044号“厶长城”商标等。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经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囍 DOUBLE HAPPINESS”商标在电饭锅产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其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文字“囍”和图形两部分。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囍”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双喜”的文字构成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囍”与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冰箱”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炊具、太阳能集热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炊具、太阳能集热器”等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而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被申请人所述在先包含文字“喜喜”、“喜”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结合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囍 DOUBLE HAPPINESS”商标在电饭锅产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其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厶囍厶”、“厶双喜”等数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一贯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被申请人除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之外,还申请注册了“穗皇扬子 SHYANGZI”、 “扬子穗皇”、“虋爱妻”、“穗皇奔腾”、“王上皇”、“厶长城”等数件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或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及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2013年《商标法》对此情形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的上述规定对争议商标没有溯及力。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穗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对第16953334号“丫喜喜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双喜”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在电压力锅、电炊具等家电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673318号“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108号“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92898号“双喜电器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00523号“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92085号“好太太双喜 HAOTAITAISHUANG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9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被申请人还大量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包括“穗皇奔腾”、“厶长城”、“虋爱妻”、“厶双喜”等。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占用了商标公共资源。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企业介绍材料;
2、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3、申请人产品的广告宣传材料;
4、申请人产品的销售合同及票据材料;
5、申请人的“双喜”系列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经无效,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双喜”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先包含文字“喜喜”、“喜”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3、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立设计而成,其注册合理合法,不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情形,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产品发货清单及产品图片材料。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向申请人发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湛江喜红集团穗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17年10月13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器、电炊具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7月27日止。2020年6月16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穗皇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太阳能集热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公告于2021年12月20日发布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广东穗皇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湛江喜红集团穗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共计40件商标,主要涉及第7类、第9类、第11类、第21类商品类别,包括第16953334号 、第30447047号 、第30434443号 、第30434763号 、第71495426号 “丫喜喜丫”商标,第41366183号 “厶囍厶”商标,第41364359号 “厶双喜”商标,第9485317号、第10093624号、第13932804号 “穗皇扬子 SHYANGZI”商标,第10093750号 “扬子穗皇”商标,第38464709号、第34911518号、第46291633号“虋爱妻”商标,第21221194号 “穗皇奔腾”商标,第45675044号、第55820683号、第55811975号 “王上皇”商标,第42296044号“厶长城”商标等。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经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囍 DOUBLE HAPPINESS”商标在电饭锅产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其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文字“囍”和图形两部分。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囍”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双喜”的文字构成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囍”与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冰箱”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炊具、太阳能集热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炊具、太阳能集热器”等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而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被申请人所述在先包含文字“喜喜”、“喜”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结合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囍 DOUBLE HAPPINESS”商标在电饭锅产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其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厶囍厶”、“厶双喜”等数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一贯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被申请人除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之外,还申请注册了“穗皇扬子 SHYANGZI”、 “扬子穗皇”、“虋爱妻”、“穗皇奔腾”、“王上皇”、“厶长城”等数件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或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及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2013年《商标法》对此情形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的上述规定对争议商标没有溯及力。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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