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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03475号“ORACALL”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747号
2025-04-08 00:00:00.0
异议人:吉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进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进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03475号“ORACAL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RACAL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用香料;香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77354号“ORAL-B”、第24809797号“ORAL-B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齿清洁制剂;牙膏;牙齿清洁洗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洗面奶;香水;古龙水;防晒剂;化妆剂;牙膏”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ORAL-B”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03475号“ORACALL”商标在“洗面奶;香水;古龙水;防晒剂;化妆剂;牙膏”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进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进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03475号“ORACAL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RACAL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用香料;香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77354号“ORAL-B”、第24809797号“ORAL-B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齿清洁制剂;牙膏;牙齿清洁洗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洗面奶;香水;古龙水;防晒剂;化妆剂;牙膏”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ORAL-B”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03475号“ORACALL”商标在“洗面奶;香水;古龙水;防晒剂;化妆剂;牙膏”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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