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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21749号“临水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98255号
2021-08-04 00:00:00.0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古田县福淘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古田县福淘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1921749号“临水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临水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252号“临水及图”、第4020942号“临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误导公众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21749号“临水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古田县福淘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古田县福淘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1921749号“临水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临水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252号“临水及图”、第4020942号“临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误导公众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21749号“临水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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