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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36553号“古闲鱼时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77709号
2021-12-3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5336553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平市忠兴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2日对第35336553号“古闲鱼时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一家提供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平台的公司,经营范围广泛,涵盖了消费者、商家、品牌、零售商、第三方提供商、战略合作伙伴及其他企业,是全球最大零售商之一。“闲鱼”是申请人旗下一款闲置交易平台,原名称“淘宝二手”因其功能性、实用性、安全性拥有大量用户基础,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第14910232号“闲鱼”(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且与第33797762号“闲鱼渔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心识别文字相同,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含义指向上并无实质性区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知名商标程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构成对第14910231号“闲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刻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使公众产生混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闲鱼”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市场参与者,对于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申请人及“闲鱼”品牌理应知晓,但被申请人却申请注册了诸多与“闲鱼”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攀附恶意十分明显,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此外,若争议商标继续有效并投入使用,容易导致不特定消费者的误认,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及和谐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引证商标1-3档案、争议商标档案;
2、阿里巴巴集团概况、所获部分荣誉证明;
3、各大媒体对申请人及淘宝网的相关报道;
4、“淘宝”“淘宝网”商标的使用情况、部分关联公司情况、申请人及淘宝网所获部分荣誉证明材料;
5、专项审计报告、调研报告;
6、部分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公益活动情况、相关媒体报道、部分荣誉证明材料;
7、部分广告宣传图片、合同及发票、部分冠名情况等宣传推广证明材料;
8、闲鱼app的介绍资料、重大事件介绍、部分营销推广材料;
9、关于“闲鱼”的媒体报道和评论;
10、在先含有“闲鱼”的商标被不予注册决定书;
11、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恶意注册的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在读音、外观、呼叫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合法、合理创作,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有自己的独特商标含义和创意来源。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提出以下质证意见:“闲鱼”不是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若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并使用,容易导致不特定消费者的误认,损害同业其他经营者及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在先裁定。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后于2020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描图布;卸妆用薄纸”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9年8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印刷品、文具”等商品上。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且关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等问题,我局已在前述焦点问题中予以综合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平市忠兴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2日对第35336553号“古闲鱼时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一家提供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平台的公司,经营范围广泛,涵盖了消费者、商家、品牌、零售商、第三方提供商、战略合作伙伴及其他企业,是全球最大零售商之一。“闲鱼”是申请人旗下一款闲置交易平台,原名称“淘宝二手”因其功能性、实用性、安全性拥有大量用户基础,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第14910232号“闲鱼”(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且与第33797762号“闲鱼渔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心识别文字相同,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含义指向上并无实质性区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知名商标程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构成对第14910231号“闲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刻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使公众产生混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闲鱼”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市场参与者,对于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申请人及“闲鱼”品牌理应知晓,但被申请人却申请注册了诸多与“闲鱼”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攀附恶意十分明显,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此外,若争议商标继续有效并投入使用,容易导致不特定消费者的误认,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及和谐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引证商标1-3档案、争议商标档案;
2、阿里巴巴集团概况、所获部分荣誉证明;
3、各大媒体对申请人及淘宝网的相关报道;
4、“淘宝”“淘宝网”商标的使用情况、部分关联公司情况、申请人及淘宝网所获部分荣誉证明材料;
5、专项审计报告、调研报告;
6、部分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公益活动情况、相关媒体报道、部分荣誉证明材料;
7、部分广告宣传图片、合同及发票、部分冠名情况等宣传推广证明材料;
8、闲鱼app的介绍资料、重大事件介绍、部分营销推广材料;
9、关于“闲鱼”的媒体报道和评论;
10、在先含有“闲鱼”的商标被不予注册决定书;
11、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恶意注册的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在读音、外观、呼叫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合法、合理创作,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有自己的独特商标含义和创意来源。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提出以下质证意见:“闲鱼”不是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若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并使用,容易导致不特定消费者的误认,损害同业其他经营者及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在先裁定。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后于2020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描图布;卸妆用薄纸”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9年8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印刷品、文具”等商品上。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且关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等问题,我局已在前述焦点问题中予以综合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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