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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13423号“葵赢药业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944号
2024-10-18 00:00:00.0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智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智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613423号“葵赢药业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葵赢药业及图”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卫生巾;婴儿尿裤;牙用光洁剂;宠物尿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792577号、第12119500号、第4079476号“葵花药业及图”、第15001063号“葵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心电图描记器电极用化学导体;隐形眼镜用溶液;人工授精用精液;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医用氧;消毒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牙用光洁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商品上的“葵花药业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13423号“葵赢药业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智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智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613423号“葵赢药业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葵赢药业及图”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卫生巾;婴儿尿裤;牙用光洁剂;宠物尿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792577号、第12119500号、第4079476号“葵花药业及图”、第15001063号“葵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心电图描记器电极用化学导体;隐形眼镜用溶液;人工授精用精液;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医用氧;消毒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牙用光洁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商品上的“葵花药业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13423号“葵赢药业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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