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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87655号“ZHBLUE SISTER”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487号
2023-03-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7887655 |
申请人:广东金花卡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京信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7475号关于第47887655号“ZHBLUE SISTER”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579543、1587353号“BLUE GIR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26377066、3032652号“BLUE GIR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第18226008号“BLUE GIRL PILSENER LAGER B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79544、26352068号“蓝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六、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啤酒行业上显著性、知名度高的商标的一贯恶意,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与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其所获荣誉证书、“蓝妹BLUE GIRL”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决定及裁定书、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ZHBLUE SISTER”,指定使用于第32类“麦芽啤酒;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377066号、第3032652号“BLUE GIRL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不含酒精的开胃酒;饮料制剂”等。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9544号、第26352068号“蓝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BLUE SISTER”外文含义为“蓝妹”,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无酒精饮料;水(饮料);葡萄汁;汽水;苏打水;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根据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查询,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九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皇家骑士”、“科娜纳啤酒及图”、“百英啤酒BAIYINGBEER及图”等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近的商标,并已有多件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具有独创性的在先使用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亦未就商标创意来源和合理使用意图做出解释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887655号“ZHBLUE SISTER”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信息与本案无关,属于个案审查原则的规定。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了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原异议人向我局陈述了意见并与其异议理由一致,并提交了相关案例的判决及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12月20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起泡饮料用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七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饮料制作配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尤其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皇家骑士”、“科娜纳啤酒及图”、“百英啤酒 BAIYINGBEER及图”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或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字母构成不同,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中显著识别的英文字母“BLUE SISTER”的中文含义可译为“蓝妹”,其与引证商标六、七的含义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起泡饮料用粉商品外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分别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在除起泡饮料用粉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起泡饮料用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分别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在起泡饮料用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七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申请人除被异议商标外,尤其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皇家骑士”、“科娜纳啤酒及图”、“百英啤酒 BAIYINGBEER及图”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共计一百余件,且已有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或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已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申请人注册囤积商标,且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难谓正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仅就被异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其非具有欺骗性或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故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问题不再予以评述。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其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保京信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7475号关于第47887655号“ZHBLUE SISTER”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579543、1587353号“BLUE GIR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26377066、3032652号“BLUE GIR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第18226008号“BLUE GIRL PILSENER LAGER B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79544、26352068号“蓝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六、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啤酒行业上显著性、知名度高的商标的一贯恶意,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与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其所获荣誉证书、“蓝妹BLUE GIRL”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决定及裁定书、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ZHBLUE SISTER”,指定使用于第32类“麦芽啤酒;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377066号、第3032652号“BLUE GIRL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不含酒精的开胃酒;饮料制剂”等。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9544号、第26352068号“蓝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BLUE SISTER”外文含义为“蓝妹”,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无酒精饮料;水(饮料);葡萄汁;汽水;苏打水;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根据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查询,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九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皇家骑士”、“科娜纳啤酒及图”、“百英啤酒BAIYINGBEER及图”等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近的商标,并已有多件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具有独创性的在先使用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亦未就商标创意来源和合理使用意图做出解释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887655号“ZHBLUE SISTER”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信息与本案无关,属于个案审查原则的规定。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了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原异议人向我局陈述了意见并与其异议理由一致,并提交了相关案例的判决及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12月20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起泡饮料用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七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饮料制作配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尤其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皇家骑士”、“科娜纳啤酒及图”、“百英啤酒 BAIYINGBEER及图”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或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字母构成不同,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中显著识别的英文字母“BLUE SISTER”的中文含义可译为“蓝妹”,其与引证商标六、七的含义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起泡饮料用粉商品外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分别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在除起泡饮料用粉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起泡饮料用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分别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在起泡饮料用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七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申请人除被异议商标外,尤其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皇家骑士”、“科娜纳啤酒及图”、“百英啤酒 BAIYINGBEER及图”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共计一百余件,且已有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或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已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申请人注册囤积商标,且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难谓正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仅就被异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其非具有欺骗性或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故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问题不再予以评述。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其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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