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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518379号“CATHAY Greener Togeth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14854号
2024-05-06 00:00:00.0
申请人:国泰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18379号“CATHAY Greener Toge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航空公司,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显著性。通过申请人的持续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并已与申请人行为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62310516号“Cathay Uni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3352号“Cathay Uni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26199号“Cathay Uni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270313号“Cath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067463号“Cath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3227341号“CATH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27343号“CATH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呼叫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应予以核准注册。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打印件、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中国媒体对申请人“翘首振翅”更新的报道打印件、申请人在2017-2019年Skytrax全球十大最佳航司中排名打印件、百度百科及百度翻译对英文单词“GREEN”和“GREENER”的解释、申请人官方网站对飞向更蓝天计划的介绍、在先决定书、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在“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济预测与分析;商业信息;商业研究;市场调查研究;市场分析;商业评估;商业计划;商业风险评估服务;商业风险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与商业分析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消费者研究;公共关系;飞行常客计划管理;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CATHAY Greener Together”使用在“经济预测与分析;商业信息;商业研究;市场调查研究;市场分析;商业评估;商业计划;商业风险评估服务;商业风险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与商业分析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消费者研究;公共关系;飞行常客计划管理;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服务上不易致使消费者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经济预测与分析;商业信息;商业研究;市场调查研究;市场分析;商业评估;商业计划;商业风险评估服务;商业风险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与商业分析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消费者研究;公共关系;飞行常客计划管理;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18379号“CATHAY Greener Toge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航空公司,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显著性。通过申请人的持续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并已与申请人行为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62310516号“Cathay Uni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3352号“Cathay Uni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26199号“Cathay Uni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270313号“Cath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067463号“Cath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3227341号“CATH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27343号“CATH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呼叫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应予以核准注册。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打印件、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中国媒体对申请人“翘首振翅”更新的报道打印件、申请人在2017-2019年Skytrax全球十大最佳航司中排名打印件、百度百科及百度翻译对英文单词“GREEN”和“GREENER”的解释、申请人官方网站对飞向更蓝天计划的介绍、在先决定书、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在“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济预测与分析;商业信息;商业研究;市场调查研究;市场分析;商业评估;商业计划;商业风险评估服务;商业风险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与商业分析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消费者研究;公共关系;飞行常客计划管理;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CATHAY Greener Together”使用在“经济预测与分析;商业信息;商业研究;市场调查研究;市场分析;商业评估;商业计划;商业风险评估服务;商业风险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与商业分析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消费者研究;公共关系;飞行常客计划管理;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服务上不易致使消费者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经济预测与分析;商业信息;商业研究;市场调查研究;市场分析;商业评估;商业计划;商业风险评估服务;商业风险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与商业分析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消费者研究;公共关系;飞行常客计划管理;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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