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7859642号“江南智造JNINTE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783号
2025-02-18 00:00:00.0
异议人:英特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江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尔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江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7859642号“江南智造JNINT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江南智造JNINTEL”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雕刻;为他人定制3D打印;塑料加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3064号“INTEL”、第59438941号“INTEL”、第47720975号“英特尔INTEL”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雕刻;牙科技师服务;替他人定制3D打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英文“JNINTEL”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INTEL”字母组合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雕刻;为他人定制3D打印”等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微处理机;微型电脑”等商品上的“INTEL”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59642号“江南智造JNINTE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江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尔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江南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7859642号“江南智造JNINT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江南智造JNINTEL”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雕刻;为他人定制3D打印;塑料加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3064号“INTEL”、第59438941号“INTEL”、第47720975号“英特尔INTEL”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雕刻;牙科技师服务;替他人定制3D打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英文“JNINTEL”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INTEL”字母组合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雕刻;为他人定制3D打印”等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微处理机;微型电脑”等商品上的“INTEL”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59642号“江南智造JNINTE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