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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14685号“麦香福MAIXIANG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440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徐国星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国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14685号“麦香福MAIXIANG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香福MAIXIANGFU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汉堡包”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的第47133211号“麦香鸡”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依法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29917号“麦香鱼”商标、第52985978号“麦香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鱼肉三明治”“鸡肉汉堡包”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鱼肉三明治”商品上的第5629917号“麦香鱼”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且双方商标整体具有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4685号“麦香福MAIXIANG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徐国星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国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14685号“麦香福MAIXIANG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香福MAIXIANGFU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汉堡包”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的第47133211号“麦香鸡”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依法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29917号“麦香鱼”商标、第52985978号“麦香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鱼肉三明治”“鸡肉汉堡包”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鱼肉三明治”商品上的第5629917号“麦香鱼”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且双方商标整体具有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4685号“麦香福MAIXIANG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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