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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0255号“张记老字号 正宗擀面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4652号
2025-03-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200255 |
申请人:张军旗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00255号“张记老字号 正宗擀面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2042号“张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83102号“张记老家铺子 张记 ZHANGJILAOJIAPU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06574号“张记 张记雅安木桶鱼 ZHANGJIYAANMUTONGYU YA·AN·MU·TONG·YU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493412号“张记馄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690925号“张记油炸ZHANGJIYOUZ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5690003号“津味 张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010293号“张记莲子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7351826号“张记石磨豆花家常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7441038号“张记锅包肉东北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7686995号“塞上 张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7727546号“张记鲜包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9769289号“张记 一品 蟹黄汤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0801519号“津味 张记包子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76922039号“张记十八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5315340号“张记回头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3027666号“张记木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处于撤销或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引证商标六至十四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作为商标可以指引服务来源。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门店及店铺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十二、十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至十、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五、十五、十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十一的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无需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五、十六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五、十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擀面皮”,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所包含的“老字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的文字部分用作商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00255号“张记老字号 正宗擀面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2042号“张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83102号“张记老家铺子 张记 ZHANGJILAOJIAPU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06574号“张记 张记雅安木桶鱼 ZHANGJIYAANMUTONGYU YA·AN·MU·TONG·YU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493412号“张记馄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690925号“张记油炸ZHANGJIYOUZ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5690003号“津味 张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010293号“张记莲子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7351826号“张记石磨豆花家常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7441038号“张记锅包肉东北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7686995号“塞上 张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7727546号“张记鲜包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9769289号“张记 一品 蟹黄汤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0801519号“津味 张记包子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76922039号“张记十八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5315340号“张记回头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3027666号“张记木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处于撤销或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引证商标六至十四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作为商标可以指引服务来源。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门店及店铺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十二、十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至十、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五、十五、十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十一的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无需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五、十六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五、十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擀面皮”,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所包含的“老字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的文字部分用作商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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