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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76347号“索菲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140号
2024-11-04 00:00:00.0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宽杰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宽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876347号“索菲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菲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染发剂;烫发剂;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14577号“SUOFEIYA”、第9076929号“索菲亚”、第12776779号“定制家•索菲亚”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磨光用石头;杏仁油;香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第1761206号“索菲亚”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商号权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76347号“索菲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宽杰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宽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876347号“索菲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菲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染发剂;烫发剂;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14577号“SUOFEIYA”、第9076929号“索菲亚”、第12776779号“定制家•索菲亚”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磨光用石头;杏仁油;香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第1761206号“索菲亚”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商号权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76347号“索菲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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