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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462346号“Sil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166号
2020-06-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G1462346 |
申请人:思佳化学工业和贸易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346号“Sil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96278号、第10758577号、第14672842号、第1660842号、第5421362号、第7943213号、第14807442号、国际注册第864031号、第6635044号、第10893590号、第1724328号、第31701977号、国际注册第1421935号、国际注册第1229211号、第8634174号、第47076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六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2类、第3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六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六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Silver”,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Silver”与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SOLVER”、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Siver”均仅有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Silver”(可译为“银”)与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银”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食用色素、金属防锈制剂、油漆、胭脂虫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研磨制剂”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十四、十五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Silver”,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香木、洗发液、动物用的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十四、十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皮革、乙烯基、金属和木材的抛光制剂;用于皮革、乙烯基、金属和木材的上光剂和膏霜;抛光蜡;鞋和靴用擦亮剂;鞋蜡;擦鞋膏和鞋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用于皮革、乙烯基、金属和木材的抛光制剂;用于皮革、乙烯基、金属和木材的上光剂和膏霜;抛光蜡;鞋和靴用擦亮剂;鞋蜡;擦鞋膏和鞋油”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其余复审商品、第2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346号“Sil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96278号、第10758577号、第14672842号、第1660842号、第5421362号、第7943213号、第14807442号、国际注册第864031号、第6635044号、第10893590号、第1724328号、第31701977号、国际注册第1421935号、国际注册第1229211号、第8634174号、第47076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六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2类、第3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六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六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Silver”,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Silver”与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SOLVER”、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Siver”均仅有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Silver”(可译为“银”)与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银”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食用色素、金属防锈制剂、油漆、胭脂虫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研磨制剂”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十四、十五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Silver”,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香木、洗发液、动物用的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十四、十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皮革、乙烯基、金属和木材的抛光制剂;用于皮革、乙烯基、金属和木材的上光剂和膏霜;抛光蜡;鞋和靴用擦亮剂;鞋蜡;擦鞋膏和鞋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用于皮革、乙烯基、金属和木材的抛光制剂;用于皮革、乙烯基、金属和木材的上光剂和膏霜;抛光蜡;鞋和靴用擦亮剂;鞋蜡;擦鞋膏和鞋油”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其余复审商品、第2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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