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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6745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509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龙
异议人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6745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服装;裤子;上衣;鞋;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89153号、第17283699号、第18624094号、第1530935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钱带(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外套;内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图形在构图形态、造型特征、视觉效果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主张著作权作品在细节设计上存在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对异议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6745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龙
异议人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6745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服装;裤子;上衣;鞋;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89153号、第17283699号、第18624094号、第1530935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钱带(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外套;内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图形在构图形态、造型特征、视觉效果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主张著作权作品在细节设计上存在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对异议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6745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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