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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43272号“小明汽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55275号
2025-03-06 00:00:00.0
申请人:重庆多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陈国基)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43272号“小明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22801号、第28903585号、第34684314号、第22845818号、第256390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69477号、第68187042号、第68679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406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43272号“小明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22801号、第28903585号、第34684314号、第22845818号、第256390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69477号、第68187042号、第68679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406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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